一、接收责任:规范法律文书查验、身份核对、健康检查、信息登记、家属告知等工作环节,依法接收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期满3个月的制隔离戒毒人员。
二、管理责任:落实戒毒人员分别分期分级管理、警察直接管理和安全管要求,规范探访探视、警告训诫、单独管理、警械使用、申诉控告、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调配等执法管理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和科技进、信息化建设,确保戒毒人员管理安全、有序。
三、治疗康复责任:落实戒毒人员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要;规范离所就医、所外就医、保护性约束措施等执法行为;根据戒毒要,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生产劳动。
四、教育责任:采取课堂教学、个别教育、戒毒文化建设、社会帮教等教育方式,落实入所教育、回归社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卫生、法制、道德、形势政策教育等教育内容,对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跟踪回。
五、生活卫生责任:按规定设置戒毒人员生活设施,保证戒毒人员伙食供,不低于规定标准及饮食安全,加强对本系统医疗机构监管,按规定做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做好所内死亡戒毒人员处置工作。
六、诊断评估责任:分别对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期满的戒毒人员进行洽诊断评估,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戎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审批。
七、解除责任:根据诊断评估审批结果,向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出证明书,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安派出所按期领回。公安机关作出社区康复决定的,依法做好“责令区康复决定书”转达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