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局网站建设,加大对内对外宣传力度,展现司法行政戒毒成效,提升戒毒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2017年贵州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省电子政务网应用评估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7〕67号)文件、关于《政府网站发展指引》(黔府办函〔2017〕144号)文件的通知和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规。
第二条 贵州省戒毒管理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是贵州省戒毒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履行戒毒工作职能、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
第三条 局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网站的运行、管理和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工作。
第四条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网站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通讯员、审核员,负责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工作,通讯员、审核员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报局新闻宣传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网站通讯员、审核员职责:
(一)负责网上相关栏目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等工作;
(二)负责网上咨询、建议等内容的回复并报送局新闻宣传办公室;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重大活动宣传和重大舆情应对工作。
第六条 网站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栏目内容如需增加或删减,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局新闻宣传办公室进行调整。
第七条 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信息内容要遵守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合法性和可公开性原则,并严格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发布;
(二)发布的信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和未经党政机关公布的重大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在网站进行发布;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本处室对口板块的信息发布,每周不得少于一条,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每周不得少于两条信息,以应对省网信办的监测、督查。
第九条 报送信息要符合“新、准、深、精”原则,严格经过涉密审查,要求标题、正文、单位名称、姓名、发布栏目、附件、日期等各要素俱全。
第十条 网站信息发布程序:
(一)局新闻宣传办公室采编信经新闻宣传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需报局领导审批;
(二)局机关各处室采编的信息经处室领导审核后发至网站后台,由局新闻宣传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重要信息需报局领导审批;
(三)各强制隔离戒毒所采编的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局新闻宣传办公室,由局新闻宣传办审核后统一发布,重要信息需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信箱、咨询回复等栏目的处理程序:
(一)对于公众要求回复的留言,局新闻宣传办公室根据来信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签批,分送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或局相关处室提出回复意见,由新闻宣传办公室回复;
(二)对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由局新闻宣传办公室梳理后报局领导签批,转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局机关各处室提出意见后,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布;
(三)检举类栏目信息,由局直属机关纪委受理。
第十二条对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凡有下列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网站工作重视不够,指定人员末尽责任的;
2、管理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不提供信息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除通报批评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违反信息保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三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各处室要建立信息发布台账和档案,局新闻宣传办公室每月将信息发布情况在全系统通报。
第十四本规将纳入2018年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月1日生效并施行。
贵州省戒毒管理局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