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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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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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地处国家级新区——贵安新区核心规划区,全所占地面积242亩,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所区绿化面积达70%。



该所于2003年4月挂牌成立,2004年6月开始收容教养人员。前身为“贵州省未成年劳动教养管理所”,随着职能的转型更名为“贵州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贵州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先后获得全国、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先进单位”、“省级青年文明号”等20余项殊荣,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主要职责:收治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负责人:所党委书记、所长周志平

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下午16:30(节假日除外) 

地址:贵州省清镇市贵州省第二强制隔离戒毒所

联系电话:所政管理科(工作日、工作时间)0851-82549571   所指挥中心(非工作时间)0851-82525068

邮箱:gzdeqjs@qq.com



戒毒人员家属探访管理规定

一、前来探访的人员只限于戒毒人员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其他人员需要探访的,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二、探访时间为每周二、周四,探访人员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关系证明;户口不在一起的,应与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能证明与戒毒人员关系的证明方可探访。没有证件(证明)或人、证不相符的,不予安排探访。

三、一次探访人数不得超过3人(均需提供身份证件登记),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四、探访时谈话内容必须健康、合法,不得使用隐语、暗语等不易听懂的语言。

五、探访时原则上不准许送任何物品入所;交给戒毒人员的现金,需办理上账手续,由负责探访的民警开具收据(一式两份),收据联交给戒毒人员作为上账凭证。

六、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违反所规队纪造成恶劣影响、不服从民警管理、不配合教育戒治等表现较差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七、如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犯罪信息及其他违禁物品的,立即停止探访,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探访人员应当遵守探访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民警的安排;探访人员违反探访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立即终止其探访;情节严重的取消探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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